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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招标法中的“最高法定权力”是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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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batashikhatun11
時間:
2024-1-11 17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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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招标法中的“最高法定权力”是谁
新的《行政招标和合同法》号法律——创新了有关公共合同竞争所需法律意见的规则。新文凭第53条集中了立法者对此主题的规定。 岩石根据规定,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必须“通过对合同的法律分析来预先控制合法性”。反过来,本条款的各段落表达了对本条开头声明的补充,并规定了其命令的例外情况,如第95/1998 号补充法[1]第 11、III、 c 条的规定。 因此,考虑到合同的低价值和低复杂性等因素,第 5 条规定了放弃先前在“最大主管法律当局”的行为中定义的假设的法律分析的可能性。 但谁是有权实施这种行为的“最高法律权威”呢?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第一个也是最简单的一个结是认识到这个问题必须转换为复数形式:谁是最高法律当局?毕竟,NLLC 对于地方联邦实体仅传达一般规则,并且可以肯定的是,联盟的最高法律当局(无论是谁)没有能力以规范第 § 条的规定为借口。 5提到,建立了州、联邦区和市政府在签订合同时免除法律咨询的假设。
克服了这个初步问题后,让我们继续讨论明显的“盲”节点。 根据《联邦宪法》第2条规定的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权的独立性,行政权、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独立性产生了,而《基本法》第99条规定了司法权的行政自治权。在执行这项任务时,立法和司法机关执行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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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由其行政单位执行,并根据谅解、内部程序和具体会议记录,经各自内部法律咨询机构批准,但不得忽视当然,一般法规属于共和国总统的职权范围(《宪法》第 84 条第四款)。 因此,联邦行政部门的一项无需法律分析的法案不可能对其他部门有效。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公共部、审计法院和联邦公设辩护人办公室,这些机构也拥有行政自主权。
因此,对于这些宪法提取的权力和自治机构,严格承认“最高主管法律权威”是负责法律咨询的单位的各自领导人,例如联邦参议院总检察长、联邦参议院法律顾问等。法院工会账目等 就联邦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言,值得注意的是,组成它们的众议院和法院也享有行政自治权,因此,每个人都有责任在内部约束此事。 由于对称原则,并根据每个实体的特殊性进行适当调整,同样的理解适用于 州、联邦区和市。 克服了权力分立的问题后,让我们把目光转向雇佣最多的权力:行政权力。 按照惯例,行政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,后者包括地方当局、上市公司、混合资本公司和公共基金会[2],它们与各部委有联系(尽管不是从属关系),即直接管理(第 200/1967 号法令第 4 条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唯一一段)。 为了权力下放和效率的目的,间接管理的实体被赋予了自己的法人资格和行政自主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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