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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“给我理由”: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退出国际条约的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putmum931    時間: 2023-12-28 12:32     標題: “给我理由”: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退出国际条约的

高法院 (STF) 结束了一场始于 1996 年、巴西谴责国际劳工组织 (ILO) 第 158 号公约的法律争议。该条约规定需要激励雇主进行解雇,这就是为什么在劳动环境中它经常与蒂姆·马亚(Tim Maia)的著名歌曲联系在一起。其目的是避免任意和歧视性解雇,但其案文令商界担忧,他们担心被剥夺无正当理由解雇的可能性。 该公约于 1982 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 68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获得批准,并于 1985 年达到所需的最低批准数量后在国际上生效。迄今为止,国际劳工组织 187 个成员国中已有 36 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。其中,巴西于1992年国会批准公约文本(第68号立法令)后,于1995年初交存批准书。 随着其随后的颁布和公布,该公约于 1996 年 4 月 10 日在巴西全面生效(第 1,855 号行政令)。然

而,当时的共和国总统费尔南多·恩里克·卡多  电报号码数据  谴责了该公约,并通过1996年12月20日第2,100号法令公开了他的决定,目的也是终止该公约在国内的有效性。 事实证明,该公约的废止是由共和国总统单方面作出的,与批准该公约不同,该公约事先并未得到国会的批准。有鉴于此,全国农业工人联合会(Contag)和中央工会(CUT)向 STF 提出了第 1,625 号直接违宪行动(ADI),质疑废除《公约》和各自规定的有效性。行政令。这些实体的论点很简单:退出国际条约需要像批准一样得到国会的事先批准。 在国际层面,行政部门首脑(在本例中为共和国总统)代表国家。因此,它拥有批准和退出国际条约的权力。毫无疑问,根据国际法,巴西在被谴责时就不再遵守该公约。另一方面,在巴西法律体系中,国际条约一旦纳入其中并颁布和公布,就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。在国内法中纳入或撤销条约规范的程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,现已由 STF 澄清。



围绕该问题的分歧是由于处理该问题的宪法条款缺乏明确性造成的。联邦宪法第49条文规定,国会拥有“最终决定对国家遗产造成严重负担或承诺的国际条约、协议或法案”的专属权力。《宪法》第 84 条规定,共和国总统专门负责“庆祝国际条约、公约和法案,但须经国民议会全民投票”。 从对这两项条款的联合解读来看,这一立场得到了支持,即存在不需要国会事先批准、由总统批准的条约(那些不会对国家遗产产生负担或认真承诺的条约)。共和国并随后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颁布和出版。这一论点得到了一系列在国际和国内完全有效的“执行协议”的存在的证实,即由总统在没有国会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。然而,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情况并非如此,该公约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经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辩论和批准。 根据STF的判例 [1],以人权为对象的国际条约,如国际劳工组织公约,至少具有超法律地位,即它们在等级上高于普通法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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